保姆受伤雇主担多大责才算公平
保姆受伤雇主担多大责才算公平
体现公平原则加强对劳动者保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作出调整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春节的脚步越来越近,小时工的价格越来越贵。
伴随家政人员大批返乡,小时工的价格出现猛涨。一些家政服务平台已经贴出了春节期间保洁服务及价格调整的通知。
《法制日报》记者在某家政服务App上看到,自1月22日至1月31日,该平台上的保洁服务由原先的35元/小时,调整到了80元/小时。尽管价格涨了一倍多,如果不提早预约,可能还会在节前找不到小时工。
除了多掏腰包,雇主今后承担的责任或许会增加不少。近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正式对外公布,二审稿对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损害责任认定作出重大调整。
保姆等家政人员一旦在工作时受了伤,究竟该如何认定双方之间的责任?怎样才能真正体现出公平,又该如何平衡各方利益?
保姆受伤侵权责任拟由雇主承担
对于个人之间提供劳务时,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而遭受损害,接受劳务的一方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换言之,适用的是一般过错原则,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与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一致。
二审稿对此作出调整,二审稿第九百六十八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的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
谈及为何作出这样的修改,立法部门给出的理由是:有的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保姆等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劳务的,接受劳务一方获得了利益。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因此而受到损害的,为体现公平原则,原则上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现实生活中,做饭切菜时伤了手的情况很是常见,但同样是不小心,因为身份的不同,最终的处理方式却并不一样。比如,如果是职业厨师在饭店受伤,那么就可以按照工伤来处理。但如果是普通小时工在家提供服务,那很有可能就只能自认倒霉。因为按照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这种情况下适用的是过错责任。
“现行法律的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很不公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给出了三点理由:
首先,在很多情形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而遭受损害时,都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过错,而由于接受劳务的一方往往没有过错,那么就完全可以不承担责任。
其次,不符合报偿原理。依据我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而遭受损害时构成工伤。此时,即便工作人员存在过错,只要不是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就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并不因工作人员有过错而减轻责任。但是,个人之间提供劳务却要因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没有过错,提供劳务的一方有过错而免责,显然是不合理的。
再次,这种做法也与世界立法趋势背道而驰。从国外立法来看,为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普遍采取的都是无过错责任。
要统筹考虑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
为体现公平,草案二审稿作出重要调整,规定一旦提供劳务一方受伤,原则上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在前不久对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多位常委会委员都发表了不同意见,建议对这一修改再斟酌。
“法律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如果过度加重一方的利益,有可能会产生一些不太好的效果。”周敏委员说,“这样的规定如果在实践中执行,那么,首先就要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只有提供劳务的一方有过错,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这就可能会在实践中产生一般家庭不敢请家政服务人员的现象。如果是这样,对家政服务人员也没有好处,可能会导致一些家政服务人员找工作比较难。所以应该有一个平衡的问题,不能完全把责任放到一方上。”
鉴于此,周敏建议,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如果是有合同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去承担责任;如果是没有合同约定的,还是应该根据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大小来承担相应的损失。“因为从理论上来讲,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劳务,不仅仅是接受劳务一方获得了利益,家政服务人员也获得了利益,报酬就是获得的利益。如果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到接受劳务一方,接受劳务方的责任就比较重了。而为了体现公平原则,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中已经有规定,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在庞丽娟委员看来,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家政服务类工作中,双方是自愿形成劳动关系,也都获得了好处:一方接受了服务,另一方获得了报酬;一方提供了就业机会,另一方就了业。因此,假定了一个前提,得好处的就是聘用方,侵权的也是聘用方,可能不妥。
“我们的立法最好是对所有人都公平。”庞丽娟进一步指出,提供就业机会和提供家政服务的都是普通百姓,法律应加以平衡,体现对所有人公平原则。草案目前这样规定,会使许多家庭不敢聘用家政服务人员,可能不利于国家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平稳发展,也不利于广大农村妇女在城市就业。所以,建议要统筹考虑,更好地体现公平,同时考虑更好的社会效果。
王超英委员也反对这次关于个人形成劳务关系条文的修改。他指出,根据草案说明,个人劳务关系主要指保姆等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虽然是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接受家政服务的一方获得了利益,提供家政服务的一方也获得了利益,就是劳务报酬,既然双方都是有利益的,那还是应该按照过错原则,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因此,原来的条款规定是比较适宜的。“实际上,现在享受家政服务的很多人都是普通的劳动者,因此从平衡的角度说,建议改回一审稿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二审稿中还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的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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