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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吸毒人员特定期限内禁驾制度

时间:2019-01-15 03:55 来源: 作者: 阅读:

  确立吸毒人员特定期限内禁驾制度
   海南修订禁毒条例将病残吸毒人员纳入医保

  □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为适应新形势下禁毒工作,新修订的《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共六章72条,从总则、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完善,规定了从海上、快递等渠道围追堵截,将病残吸毒人员纳入医保,吸毒人员特定期限内禁止驾驶等内容。

  围追堵截断毒源

  四面环海的海南岛,与内地联系最近的渠道便是北部的琼州海峡。据悉,入岛毒品九成以上经由琼州海峡。

  为防止毒品从海上进入,新《条例》增加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毒品日常查缉机制,在沿海船舶易靠岸区域加强巡查,运用电子信息等技术手段对各类船舶、人员及货物实行动态监控,防止毒品从海上进入。

  针对毒品通过邮政、快递和物流等渠道流入现状,新《条例》增加规定,此类企业要建立健全实名登记、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信息登记和保存等禁毒安全保障制度,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要对托运或者寄递物品进行检查,发现托运、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托运、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寄递,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严管严控铲毒根

  旅馆、茶楼、洗浴会所、酒吧、KTV、网吧……一直都是涉毒高危场所。

  新《条例》增加了对于旅馆、会所、茶艺馆、酒吧、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等服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其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内容。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新《条例》还增加了房屋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的禁毒责任条款,规定房屋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针对网络涉及毒品的新情况,新《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用于传授涉及毒品的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制作或者销售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信息。

  用心帮扶戒毒者

  吸毒人员是社会中的一类特殊群体,他们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

  为此,新《条例》坚持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戒毒工作始终,积极探索更加人性化的工作方法,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和挽救吸毒人员。

  新《条例》规定,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不具备社区戒毒条件的,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可以安排其到实行社区化管理的戒毒康复场所接受戒毒。

  新《条例》还增加规定,被依法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系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人、扶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同时,应当通知其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安置该生活不能自理人员。

  为解决戒毒康复人员就业难、回归社会难问题,新《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将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就业扶持政策。对招用戒毒康复人员的企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新《条例》规定,医疗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将病残吸毒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落实大病保险制度;戒毒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的,由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支付。

  吸毒人员禁驾车

  鉴于毒驾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新《条例》确立了吸毒人员特定期限内禁止驾驶制度。规定对三年内有吸毒行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驾驶交通运输工具,其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依法不予受理。

  新《条例》还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正在被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的,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已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因吸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在解除戒毒措施后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或者强制隔离戒毒被解除三年后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

  同时增加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将吸毒筛查纳入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向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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