耽美小说“天一案”中的罪与罚:量刑标准是否滞后?(3)
这份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中,鉴定“天一”的《攻占》一书为淫秽出版物。但该鉴定书未有鉴定人员签字,相应的鉴定资质证书,未有送审人员、简要案情描述等必要内容,该鉴定书存在多处瑕疵。
对于该点建议,公诉方称,经审查,本案涉案的相关书刊《攻占》一书的鉴定无鉴定人签字,未附鉴定人的鉴定资质,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并恳请合议庭重点审查。
公诉方最后提出,四位上诉人的罪名定性明确,但部分犯罪事实尚未查清,部分程序有瑕疵,建议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争议中的罪与罚
“天一案”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对本案的讨论逐渐从耽美文化圈扩展至全网。
根据我国《刑法》第363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审的四名被告人中,刘圆圆、何凯、林欣怡的犯罪情节被认定为“特别严重”,芜湖县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中已经考虑到上述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分别退出部分或全部赃款,且均无犯罪前科,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1998年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获利五千至一万元即构成犯罪。以本案中“天一”制作7000册、获利十五万元的情况来看,已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这也成为网络上对该案热议的关键点。不少观点认为,“二十年前的司法解释中,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是否还适用于现在?”
芜湖县法院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2018年12月14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引起了这么大的舆论后,我们也对案件做了研究,但是经过研究,我们认为我们的判决有法律依据,没有判错,所以也并没有太紧张。”
在二审庭审现场,公诉方也对这一事实表达意见,“目前仅有一个司法解释,不存在问题。”
关于司法解释过于陈旧的问题,在二审庭审中,几位辩护律师已不将其作为辩护重点。
不止一位该案的辩护律师向新京报记者表示,仅从这一点来谈,在新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之前,为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原审法院根据现有的司法解释做出判决并无不妥。
针对此案的讨论中,也有不少法学界人士呼吁量刑数额标准需要与时俱进。
“我国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历年来也在根据社会生活的发展不断对法律进行修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冀莹表示,当法律出现滞后性,不能满足现实生活需要的时候,应在司法解释中对数额规定进行及时更新,提高认定标准,以在将来的审判中获得实质公正,并赢得民众认同。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也表示,就本案来看,尽管原审法院量刑法定,但整体量刑过重,与社会公众朴素的情感相抵触。
“在现有背景下,司法机关没法推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但是可以援引《刑法》第63条第2款,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罗翔表示,法院在依照现行法律判决时,也应符合“罪刑相当”原则,在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那么严重的情况下,可适用于“破格减轻”,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此前的深圳“鹦鹉案”、“天津大妈摆射击摊获刑案”都是启动了《刑法》第63条第2款的法外减轻条款,进行从宽处理。
庭审中,检方认为,漫展作品仅展出,是合法的,并不构成犯罪。“天一”所创作的带有大量同性之间性爱描写的书籍,与动漫展上展出的耽美文学作品并非同一类,不能将两者混淆。
(文中买家刘弘、被告人刘圆圆、何凯、杨小明、林欣怡、葛丽霞均为化名)
新京报记者 杜雯雯 安徽芜湖、广东佛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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