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耽美小说“天一案”中的罪与罚:量刑标准是否滞后?(2)

时间:2019-01-06 06:14 来源: 作者: 阅读:

  林欣怡的辩护重点,主要围绕在犯罪情节的认定上,一审法院认为,林欣怡明知“天一”的书籍涉及黄色内容,仍然接受其版面设计的委托工作,虽然获利只有3100元,但为“天一”之后的大量印制和出售起到不可或缺和非常重要的作用。

  对此,林欣怡的辩护律师柯研并不认同。

  “知道分好几个等级:明知、应该知道、或许知道,而林欣怡属于比较低的层级。”柯研说,林欣怡称知道“天一”在台湾也曾出过书,出版的内容在圈子里比较常见,未能建立很高的警觉性。

  此外,在林欣怡十几分钟即可完成的工作中,并没有去审阅书籍全文,更多的是复制粘贴和对封面的美化加工。柯研表示,“在制作过程中,林欣怡并非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公诉方在庭审现场也指出,对林欣怡的一审判决,认定她和“天一”系共同犯罪是没有问题的,且已经根据实际情况减轻了量刑情节,“不属于量刑极重。”

  二审结束后,辩护律师已向芜湖市检察院申请对林欣怡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柯研向新京报记者表示,申请解除羁押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目前证据已经固定,不存在干扰作证,林欣怡系主观犯罪意愿较小的初犯,认罪认罚,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鉴定程序存瑕疵检方建议发回重审

  “天一”的辩护律师吴宗林,在二审庭审现场对侦查机关于获利金额的认定提出质疑。他指出,一审判决中,对于“天一”牟利15万元的金额,并不是刨除成本的利润计算,而是销售额,这将不利于“天一”的犯罪情节认定。

  而对于7000册的认定总数,吴宗林提到,案卷中侦查机关曾出具一份情况说明,提及“天一”的涉案书籍数量为4800余册,应以此为准。

  对此,公诉方认为上述意见不可采信。公诉方给出的理由是,7000册的认定总量来源不仅有“天一”本人的供述,还有导出的电子表格中筛选成功的含有涉案淫秽书籍的订单记录,有3764条,订单创建时间从2015年到2017年,共计4944册。除此之外,葛丽霞网店代售数量为1326册,以及在“天一”家中查货的书籍数量398册,总计约7000册。

  “这个数字是没有问题的,而不是辩护人说的仅有四千多册”,出庭的公诉人认为,“天一”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本案中,何凯系“两罪并罚”。除了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印刷业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店非法承接印刷业务,除印制淫秽性书刊外,还非法印制《祝君好》《小团圆》等非法出版物至少一万册,获利至少24万元,何凯的小舅子杨小明非法获利约6万元。

  在牟利金额认定上,何凯的辩护律师同样提出异议。他说,24万元的获利,则是根据杨小明从店里分红的提成比例反推得出。

  何凯辩护律师认为这两个数字存在矛盾。如果以24万元为准,除以一万本,每本获利24元,这甚至会高于单本书的实际卖价。

  而对于何凯帮助天一代发货的行为,是否认定为贩卖,控辩双方也存在争议。

  何凯在帮助“天一”完成印刷后,根据“天一”提供的地址情况,将书包装好通过快递发出。检方观点认为,贩卖不仅仅是一种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行为,也包括有偿转让,因此将何凯的行为认定为代售,认定罪名中的贩卖不存在问题。

  除了上述细节,几位辩护律师也都分别在一审及二审现场,提到了关于编号为(新出检全鉴子【2017】043号)鉴定书的合法性质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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