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S否认吸毒(吸的已经不像样子了台湾地区法律对吸毒如何规定的
大S起诉汪小菲未履行离婚协议#事件发生后,汪小菲及母亲张兰先后发文或直播进行回应,张兰更是在直播间说“大S长期吸毒,吸的已经不像样子了” 。随后大S也发表声明,对前婆婆检举她吸毒的事予以否认。
大S发声明否认吸毒
我们先不管汪小菲和张兰有没有证据,有何证据说大S吸毒。大S本就不是大陆公民,而且也不在大陆居住,大S是否吸毒或如何惩处,只能由其所在地,台湾省的相关检调部门来调查认定以及惩处。而台湾地区对于单纯的个人吸毒行为认定以及惩戒法律与内地也有着很大的差异。
原来民国政府颁布的禁毒治罪条例
一是两地在毒品种类认定方面有差异。
台湾对吸毒,贩毒的认定和处罚主要依据台湾省的《毒品危害防治条例》。他们的《条例》对毒品的定义与我们大陆的《禁毒法》还是有很大差异的,台湾认定毒品是以是否具有成瘾性、滥用性及对社会危害性的危害性,依次将毒品分为4级:第一级海洛因、吗啡、鸦片、古柯碱及其相类制品;第二级罂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类制品;第三级西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纳洛芬及其相类制品。第四级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类制品。
各种各样的毒品
这个定义涵盖的范围虽然比我们大陆禁毒法的范围广,但是他们每三个月会根据形势的变化,进行检讨增减的(估计很快大麻都要合法化了)。所以如果大S真如汪小菲所说吸毒,那么大S所吸食的东西可能在大陆属于毒品,但在台湾是不是毒品,最终是要依靠台湾的《条例》来认定的。
二是单纯的个人吸毒是否构成犯罪有差异。
我们大陆并未将个人吸食毒品行为纳入刑法规范的范围内,单纯的个人吸食毒品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只是进行治安拘留处罚。但是在台湾地区则不是这样,除了走私、贩卖、制造、持有、非法提供等行为之外,个人吸食行为也可以构成犯罪。在台湾吸个人吸食毒品,根据所吸食毒品的种类等级不同,刑罚也不同,例如吸食第一级毒品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吸食第二级毒品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9年台湾艺人萧淑慎吸毒被判刑1年7个月
所以如果大S吸毒,不会存在拘留15日的情况,可能会被直接判刑入狱,具体时间要看其吸食的毒品种类和等级。

大S
三是两地对于吸毒人员的戒毒方式存在差异。
台湾的条例第10、20条分别规定了吸毒人员的观察勒戒、强制戒治和科处刑罚三种司法处遇模式。台湾的戒毒模式比大陆的社区自愿戒毒和强制戒毒形式上更加多样化。

台湾被强制戒治的女性吸毒人员
但是按照汪小菲和张兰的说法,大S真要是吸毒,恐怕早已成瘾,但因为之前没有被发现和观察勒戒过,所以会由法院裁令进入戒治所强制戒治。而我们大陆单纯个人吸毒,只有社区自愿和强制隔离两种戒毒方式。
台湾警方缉毒成果展示
那么如果真如张兰所说,而且台湾检调部门也调查认定大S确实吸食毒品,而且已经成瘾和滥用,那就会被判处刑罚和强制戒治。
台北地方法院
根据台湾《民法典》第1055条确定的七项孩子抚养裁判参考标准的第三项规定,法院会从社工人员,家事调查官,学校、警察局、金融机构等有关机构或人员处,获取孩子父母的年龄、职业、品行、健康情形、经济能力及生活状况等信息,然后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处。
所以如果大S最后被认定为吸毒并被惩处,说明大S的健康,精神甚至品质都存在很大问题,汪小菲追讨回来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就很容易了。
曾经幸福的四口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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