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十大奇案大结局(历史档案)(2)
查有统领权之法院因法令或究竟不能利用审讯权者,得由上级法院以裁定将该案件移转于与原法院同级之他法院,此在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声请人以被告沈钧儒等危害民国案经江苏高档法院查看官于民国二十六年四月三日诉,由同法院开始审理,尚未终结,适抗日军兴,该法院频频迁徙,究竟上已不能利用审讯权,声请移转统领,前来本院认其声请确与上开划定符合,特为裁定如主文。
中华民国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审讯长推事 杨天寿
推事 高熙
推事 杨寿岑
推事 殷曰序
推事 林尚滨
右正本证明与本来无异
官 郑熙
中华民国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1938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查看署为沈钧儒危害民国一案已裁定移转统领致江苏高档法院函
公牍全文:
案准最高法院查看署二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字第一七五号函开:
案查沈钧儒等危害民国一案如此以利举办等因,计送裁定正本十六件,送达证书十四件,准此。查本院于二十六年十一月间因镇江不能办公,呈准迁往高淳,将诉官司件暂行划归高五分院,迁往东台治理,全部诉讼卷宗,均交该分院装箱往运,嗣后接该分院呈报,因无交通器材,迄未能起运。镇江旋即沦入战区。是以沈钧儒等危害民卷证当存镇江,准函。等因,兹检送该案查看官告状书一份,函请查照治理。
再该被告等原本住址或已沦为战区,或远在上海租界,至在渝有无住址,本院驻渝服务处因未设有执行送达之员警,难于观测。兹将应送达之裁定正本十四件,送达证书十四件,一并送请贵院观测该被告等此刻住址,代为送达,并将送达证书缴回最高法院,至纫公谊。
此致
四川高档法院第一分院
计送沈钧儒等危害民国案告状书一份
裁定正本十四件
送达证书十四件
1939年1月3日,江苏高档法院为送沈钧儒等危害民国案卷宗致四川高档法院函
1939年1月7日,四川高档法院第一分院函请江苏高档法院发还沈钧儒等案卷
公牍全文:
四川高档法院第一分院查看处公牍检字第349号
案奉最高法院查看署训令平字第六九七二号开:
“案查前奉司法行政部二十七年十二月二日训字第四四五五号训令内开:据沈钧儒等呈称为被诉违犯危害民国紧张定罪法第六条罪嫌一案,此刻该法已经批改,依法声请准将本案取消等情,到部。查该案此刻原法院,究竟上已不能举办审讯,有无移转统领须要,合行抄发原呈,并检同原案告状书,令仰该查看长稽核,依法治理具复,此令。等因,到署连忙备具声请书,送请最高法院查办在案,兹准最高法院函送院裁定正本,前来。除呈报司法行政部存案并分函江苏高档法院送卷外,合行。等因,奉此,查该案原卷,经最高法院查看署分函贵院检送,计此函想已收到,兹值送审在即,希将该案全卷早为交送敝处以凭治理为荷。
此致
江苏高档法院
首席查看官孔庆余
中华民国二十八年一月七日
1939年3月25日,司法行政部为沈钧儒等案卷已还请查照致江苏高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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