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仍有存在合理性(2)
有人口学家认为,《条例》明确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同时加大了对执法的约束,明确提出符合多生育子女条件,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没有法定依据或不按此条例规定程序征收的,征收行为无效等。
计划生育还是基本国策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自2016年1月1日起,一对夫妻可以合法生育两个孩子。
全面放开二孩之后,关于社会抚养费是不是继续征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人员称,全面二孩政策有个前提,就是计划生育国策要继续坚持。而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就要继续实行社会抚养费征收。根据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社会抚养费作为限制政策外生育的制度仍需继续坚持。“对于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也就是2016年1月1日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的决定,尚未处理或者处理不到位的,由各省市自治区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一名基层计生干部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一方面,《条例》征求意见结束后迟迟没有出台;另一方面,卫计委又要求地方结合各自实际妥善处理,这直接导致地方在新旧政策交替时出现执行困惑与混乱,“全面二孩政策落实后,感觉工作压力更大了,有些左右为难”。
有法律学者分析,《条例》送审稿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被雪藏,有可能是当时有关方面已经知道了全面二孩政策要放开的消息。生育政策变化之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等内容都要随之改变,所以就暂不出台了。另一方面,《条例》难产,说明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实施后,有关方面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存废存在争议。
这名法律学者还说,根据历年的调查,全国每年三孩以上超生的人口占年出生人口不足5%,总量不足百万。对于全国13.74亿人口来说,不足挂齿。“为了不足百万的超生人口,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去征收社会抚养费,有没有必要?”
此前,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取消“计划生育”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等建议,国家卫健委回应称,不宜立即全面删除“计划生育”内容。
有专家分析称,只要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还在执行,那么对违法生育子女当事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就不会停止。目前,计划生育还是中国基本国策。从宪法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没有提出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正在制定的《条例》只是一个下位法,如果上位法没有改变,社会抚养费存在仍然有其合理性。
正因如此,对于山东省成武县卫计局政策法规科相关负责人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回应,北京律师肖东平认为,从法律上看,这份回应应该没有问题。尽管我国早已全面放开二孩,但并未放开“三孩”。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在国家条例没有出台之前,国务院则继续下放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但在生育政策渐次放开的大背景下,地方层面的操作应该人性化,在法定空间内更柔性化些,这是一份善意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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