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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追尾 法院为何判前车担责30%

时间:2019-03-22 09:16 来源: 作者: 阅读:

  高速路上追尾,事故责任认定后车全责

  法院为何判前车担责30%

  高速路上发生追尾事故后,一般都是后车的全责,也就是全部由后车当赔匠。但是,昨日,记者从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杨振雨律师处了解到,由他代理的一起高速公路追尾事故赔偿中,前车被判担责30%,这是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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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车伤者李某的代理律师、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雨介绍,李某夫妻俩从2008年开始就从事水产品销售,2017年11月18日凌晨,李某在重庆主城区批发了一车水产后,由驾驶员杨某开车前往四川省武胜县。当天早上6时许,天还未亮,当货车行驶到重庆合川境内时,驾驶员杨某因疏于观察与前方行驶的一辆大货车追尾,造成李某重伤、两车受损的事故。

  杨振雨接受李某的委托后,在2017年11月20日委托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对两车进行检验。

  2017年12月22日,重庆高速公路执法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事发时为夜间,天气晴,目测视线较好,事发路段无路灯照明。后车驾驶员杨某疏于观察的行为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没有发现前车驾驶员有过错。认定后车驾驶员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前车无责。

  2017年12月25日,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作出了《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为:前车尾部上边反光标识被遮挡,左侧未粘贴反光标识,下部反光标识不全,不能体现车辆后部的高度和宽度,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法院判定前车有安全隐患当赔匠

  由于伤者李某因车祸导致右小腿截肢,去年4月,杨振雨向交通事故发生所在地的合川区法院递交诉状,就李某受伤一案向前车及其保险公司索赔。

  法院开庭时,杨振雨认为,被告方前车尾部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不能体现车辆尾部的高度和宽度,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对于在其后行驶的驾驶员来说,致其不能准确判断前方行驶车辆类型及行驶状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该重大安全隐患系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前车认为,高速公路执法部门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已经认定前车不承担责任,所以不应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合川区法院审理认为,高速公路执法部门在分析事故的原因时,未对《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作出的前车车身尾部上边反光标识被遮挡,左侧未粘贴反光标识,下部反光标识不全,不能体现车辆后部的高度和宽度,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检验意见进行综合、全面分析,致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叙述的交通事故形成原因不全面和作出的责任认定结论有误,法院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责任认定结论不予采纳。

  法院认定,后车驾驶员杨某违反审慎驾驶的安全注意义务,疏于观察,未能充分注意保持与前车的行车安全距离,并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行为有过错,且过错较大,杨某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对于前车车身尾部上边反光标识被遮挡,左侧未粘贴反光标识,下部反光标识不全,不能体现车辆后部的高度和宽度,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对于在其后行驶的车辆驾驶人来说,致其不能准确判断前方行驶车辆类型及行驶状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该重大安全隐患系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有一定过错。

  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后车承担70%的责任,前车承担30%的责任,前车应赔付34万余元给伤者李某。近日,该案经市一中法院二审后,最终维持一审判决。

  重庆晚报-上游新闻记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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