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涞源反杀案焦点问题解读 是否属于故意伤害?
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是否具有伤害故意不法侵害是否停止
涞源反杀案三大焦点问题解读
●小菲一家的行为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否有在王磊已经停止不法侵害时,依然存有对其进行伤害之故意
●在法律层面上,小菲一家人在王磊私闯民宅时对其进行攻击有充分的依据');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2473874', container: s, size: '300,250', display: 'inlay-fix' }); })();
●王磊虽然已经倒地,但赵印芝等人并不能确定王磊已经完全丧失了侵害能力,不能确定在自己停止防卫的情况下不会遭到对方的继续袭击。法律不能要求防卫人去承受自己可能继续遭受侵害人侵袭的风险
□ 本报记者 赵 丽
□ 本报实习生 崔磊磊
近日,河北省涞源县的一起反杀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也让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再次成为舆论焦点。
这起案件的特殊性在于:被杀的王磊原本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加害者,而动手致其死亡的小菲一家三口,原本是王磊非法入侵行为的受害者。因此,案情甫一曝光,就迅速引发了广泛讨论。许多网民都对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这一家三口深表同情。主张小菲一家人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免于起诉的声音,一时间不绝于耳。
1月21日,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回应媒体,小菲母亲赵印芝在王磊倒地后仍有劈砍行为,这是本案中正当防卫与否的争议点。目前,此案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针对这起引发舆论关注的案件,《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
是否属于故意伤害
防卫起因成为关键
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第12批指导性案例,着重对正当防卫、特别是防卫限度的司法适用标准问题给出了指导性的意见。
“在这一背景下,涞源反杀案引起舆论的高度关注,也在情理之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璇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根据目前媒体披露的案情,本案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王磊在已声称“如果小菲不和我谈恋爱,就让她一家不得安宁”的情况下,带着甩棍、水果刀,深夜翻墙进入小菲家中,并击伤小菲腹部、赵印芝手部,刺伤小菲父亲王新元胸、腹、腿、双臂等多处。
“无论是从王磊进入的地点(即住宅这一公民人身安全的最后屏障)还是从他所采取的袭击方式(即携带凶器针对他人要害部位进行伤害)来看,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小菲一家三口住宅安宁和人身安全的严重威胁。”陈璇说,在这一阶段,小菲用菜刀刀背击打王磊背部、王新元用木棍和铁锹击打王磊并用菜刀劈砍王磊头颈部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有关特殊防卫权的规定,并未超过防卫限度。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张吉喜也认为,王磊长期骚扰、纠缠乃至威胁小菲及其家人,以及携带甩棍和刀具翻墙进入女大学生住所的行为,至少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在采访中,不少业内人士向记者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在法律层面上,小菲一家人在王磊私闯民宅时对其进行攻击有充分的依据。王磊持械翻墙的做法,明显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因此,只要他的不法侵害行为仍在持续,小菲一家就有理由通过反击“制止不法侵害”,这与正当防卫的有关司法解释完全相符。
唯一的问题在于——小菲一家的行为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又是否有在王磊已经停止不法侵害时,依然存有对其进行伤害之故意。
事实上,警方之所以没有采纳检方一开始提出的取消羁押建议,就是因为小菲的母亲在王磊倒地之后,继续对其进行追砍的行为,在警方看来具有伤害的故意。而这一点,正是当下舆论争议的焦点。
在此前轰动一时的昆山反杀案中,刘海龙被于海明刺伤腹部之后,不法侵害行为是否仍在继续进行,也是人们争议的焦点之一。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认为,涞源反杀案和昆山反杀案有很多相同的地方:都涉及到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特殊防卫,是否防卫过当;不法侵害人和被侵害人之间的身份容易引发共鸣。
昆山反杀案中的不法侵害人刘海龙手和腿都有文身,让人感觉不是好人;涞源反杀案中的不法侵害人王磊谈恋爱不成反复纠缠骚扰,警方曾经给过警告,让人感觉是一个无理纠缠的角色。
“根据媒体报道的内容来看,小菲的父母是村里的老实人,还有残疾,所以不法侵害人和被侵害人之间这种身份很容易引起情理法的共鸣。”不过,彭新林特别指出,涞源反杀案和昆山反杀案一个重要的区别是防卫的起因问题。
“昆山反杀案中,双方完全不认识,是陌生人之间发生口角,具有一定的偶发性,是在当时的时空环境下发生的;涞源反杀案中,双方可以算是熟人,而且在前期遭受了长时间的纠缠骚扰,有一定的延续性。防卫人有一定的惧怕和愤恨,具有应激性的特点。”彭新林说。
具备正当防卫前提
符合特殊防卫条件
让我们再回过头来,梳理一下涞源反杀案中最具争议的事实阶段——王磊倒地不动后,赵印芝用菜刀劈砍王磊头颈部,导致王磊因颈部受到严重伤害而死亡。
涞源县公安局认为,王磊受伤倒地后,赵印芝在未确认王磊是否死亡的情况下,持菜刀连续数刀砍王磊颈部,主观上对自己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具有伤害的故意。
“在本案中,王磊虽然已经倒地,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即便侵害人倒地也仍然有可能起身反击,或者利用其他工具继续侵害。这时,赵印芝等人并不能确定王磊已经完全丧失了侵害能力,不能确定在自己停止防卫的情况下不会遭到对方的继续袭击。法律不能要求防卫人去承受自己可能继续遭受侵害人侵袭的风险。”陈璇分析说,所以,赵印芝追砍的行为并未明显逾越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退一步说,即便认为赵印芝的追砍行为已经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也应当对其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对此,彭新林同样倾向于应认定为是正当防卫行为,认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行为人的反击行为能否认定为特殊防卫,主要在于把握好以下三点:一是不法侵害是否属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二是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三是反击行为是否具有防卫的性质。如果反击行为符合上述三点,则可认定为是特殊防卫,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