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目击证人改变证言之后
唯一目击证人改变证言之后
唯一的目击证人,对同一个事实先后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原本简单明了的案件瞬间变得扑朔迷离。面对被告人家属提供的申诉材料,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努力查清真相。
2018年4月,做个体救护车生意的马某因琐事与同行钱某发生矛盾,双方先是互相推搡,后马某对钱某进行殴打,致钱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8年8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判决后不久,马某的妻子丁某向张家港市检察院提出申诉,提供了一份该案唯一目击证人林某新写的证明材料,称其之前在公安机关的证言均为假证,他当时并没有看到双方打架的经过。丁某以此为由,提出改判马某无罪的要求。
承办检察官随即通知林某配合调查,核实这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然而,林某根本不配合,承办人多次打电话,他也一直不接;好不容易联系上后,他又用沉默或者“不知道”来回应。一边是情绪激动的申诉人,一边是拒不配合的关键证人,承办人认为,查清案情需通过其他渠道。
承办检察官联系该院技术人员,收集了大量的比对样本,委托苏州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作笔迹鉴定。张家港市检察院技术人员与鉴定人员详细沟通了案情及关键疑点,克服了验材与样本的书写工具、书写环境差异大等难题,在布局、搭配、笔顺、起收笔动作、特殊写法及其他运笔细节方面进行了专业比对,最终得出鉴定意见:丁某提供的这份证明材料确为林某亲笔书写。
当承办检察官将笔迹鉴定结论出示在林某面前时,林某的脸一下子就白了,如实说出真相。原来,这份由林某亲笔书写的证明材料才是“假证”,是其在收受该案被告人马某好处后,按其要求违背事实所写。
最终,此案经张家港市检察院立案复查,认定丁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陈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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