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腾讯被判赔189万(2)
据了解,视频网站的商业模式主要包括:“免费视频+广告”和收费两种模式,前者是最为主要的商业模式,也是收入主要来源。业内人士称,用户观看免费视频并非视频网站不具有盈利目的,而是广告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抵销了视频网站购买视频的版权费用以及其他经营成本。
正如二审判决书中所说:“即便从消费者角度进行考虑,被诉行为虽看似有利于消费者,但其将对视频网站的商业模式及生存空间造成严重影响,最终的成本仍需要消费者自行买单。”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中采信了《中国网络视频行业中广告拦截行为的经济学分析》报告结论:“立即放开”广告过滤功能,消费者利益仅仅会在第一年上涨约5%,但自第二年开始一直处于下降趋势,并在第七年会降至最低点20%。
从长期来看,由于“免费视频+广告”的商业模式还是主流,用户对于收费模式的接受程度有限,如果视频网站无法使用“免费视频+广告”这一模式,将很可能出现整个视频网站行业难以维系的局面。最终,必然会使得用户在互联网上获取视频内容的机会大大减少,导致用户权益受到损害。
二审判决书还提到,一旦广告可以被无偿屏蔽,视频网站现有的免费用户不会转向付费用户,更有相当数量的以去广告为目的的付费用户反而会转为免费用户。广告过滤功能所影响的不仅是视频网站的免费视频服务,同时也会对收费视频服务产生影响。
一审判决曾认为,视频广告过滤功能的采用属于浏览器的行业惯例。二审法院则否定了这种说法,腾讯提交的证据也显示,Chrome、Safari、Firefox、IE等七款市场占有率较高的浏览器均不提供视频广告过滤功能。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冯晓青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世界星辉公司利用消费者心理影响消费者选择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搭便车”行为。本案虽然是一个个案,但它代表和反映了计算机和互联网领域特定的商业模式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地位和保护问题,也凸显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竞争关系、竞争利益的关注和把握。“被告行为似乎与原告经营视频网站无关,但需进一步看到的是,虽然本案被告并非专门针对原告,但涉案行为体现的是对一种商业模式的破坏,而这种商业模式本身具有值得保护的合法利益。破坏这种商业模式,不但会造成原告利益的损害,甚至危及整个‘广告+免费观看’的视频网站商业模式,从根本上也将使立足于这种商业模式的视频网站消费者利益受损,而这种行为对被告而言却具有巨大的竞争利益”。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精神和立法宗旨来看,浏览器屏蔽视频网站广告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成立的。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也认为,屏蔽视频广告是一种干扰和破坏行为,导致权利人没有办法从他人对作品的使用当中获得合理的回报,屏蔽行为是针对法律要保护的正当利益进行的干扰,具有不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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