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腾讯被判赔189万
世界之窗因屏蔽腾讯视频广告被判赔一百八十九万余元法官释法
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 本报记者 张维
如果有浏览器可以屏蔽视频网站的广告,你会喜欢吗?
可能很多人都会毫不犹豫地选择使用,毕竟对于急于追剧的网友来说,横亘在美好剧情之前的75秒广告、60秒广告,哪怕只有5秒的广告,都会让大家有些急不可待。而要走正常的屏蔽途径,就需要购买视频网站会员资格,这对于多年来习惯于享受免费网络资源的人来说,显然并非首选。
但是,看起来精准对接客户需求的这类浏览器,其实是违法的。最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案件的判决就认定:世界之窗浏览器屏蔽腾讯视频的广告,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89万余元。
对于一些网友认为的“福利”,法院为什么要否定呢?因为,这不是真正的“福利”,从眼下来看,固然可以省去会员费,但视频网站通过广告收益来平衡网络视频的版权支出资金将难以回笼,由此也将损耗继续购买更多精品剧目版权的资金和积极性,长远来看,最终与视频网站利益共同受损的将是网友的利益。
优质版权争夺激烈
屏蔽广告引发纠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这一判决,近日在业内引起极大关注。除了裁判文书在微信朋友圈流传甚广外,就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京法网事”公众号都将其重点推出。
互联网企业长期以来的“免费视频+广告”商业模式,在世界之窗浏览器与腾讯视频的这一纠纷中再次受到了挑战。据了解,目前,国内主要视频网站均以“免费视频+广告”为主要经营模式和收入来源,并通过广告收益来平衡网络视频的版权费用支出。
“尤其随着版权费用水涨船高,各家视频网站争夺优质版权资源更为激烈。”一位视频网站从业人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与之相对应,市面上“应运而生”了以“屏蔽视频网站广告”为卖点的浏览器。这种浏览器打破视频网站“免费视频+广告”的经营模式。
这不是第一次。近年来,我国已出现了数起因过滤广告行为而引发的诉讼。猎豹安全浏览器因具有“页面广告过滤”功能被优酷网经营者合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2014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猎豹安全浏览器过滤优酷视频广告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金山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需通过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合一公司30万元。
同样在2014年,“极路由”因屏蔽爱奇艺视频广告,被认定为侵犯爱奇艺权益的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赔偿爱奇艺经济损失40万元。
2015年,“ADsafe”净网大师软件同样因屏蔽视频广告被多家视频网站起诉至法院,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停止侵权,并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及合理费用33500元。
可见,浏览器屏蔽合法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已有相关先例。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世界之窗浏览器与腾讯视频之间的定分止争从一开始就是清晰的。
违反公认商业道德
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世界之窗浏览器设置广告过滤功能,用户在使用此功能后可以屏蔽腾讯视频的片头广告、暂停广告及会员去广告功能按钮。腾讯视频认为,这一屏蔽行为损害其广告收益、付费会员收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
作为世界之窗浏览器的开发运营商,世界星辉公司则认为,“免费视频+广告”的经营模式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通过浏览器过滤广告也不必然导致视频网站商业利益减损,即使利益受损也属于正常商业竞争,过滤视频广告的行为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
腾讯视频的主张在一审中并未获得支持。2018年年初,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被诉行为不针对特定的视频经营者,广告过滤功能也属于行业惯例,网络用户对浏览器广告过滤功能的使用,虽造成广告被浏览次数的减少,但此种减少并不构成法律应予救济的“实际损害”,只损害竞争对手的部分利益、影响部分网络用户的选择,还达不到特定的、影响其生存的程度,不存在对市场的干扰、不构成对腾讯公司利益的根本损害。据此,认定被诉行为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驳回了腾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扭转了故事的结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二审中特别注意到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一部规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这一禁止性规定足以说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将屏蔽广告行为认定为违反公认商业道德。
法院认为,仅仅依据常识,世界之窗浏览器对视频广告的过滤使得视频网站“免费视频+广告”的经营行为无法实现,属于主动采取措施直接干涉、插手他人经营的行为。此为最基本且无需论证的商业道德。
《法制日报》记者查询到,最高人民法院早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再审裁定中,就明确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经网络用户知情并主动选择,以及其他互联网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同意,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运行,但必须限于保护网络用户等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应当确保干扰手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这一原则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在互联网环境下判定竞争行为的标准作了很好的诠释。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应在尊重其他经营者对其产品和服务自主的基础上展开,其他经营者在没有达到“公益必要优先”的情况下,不能施以任何干扰,否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同时认为,世界之窗浏览器过滤广告等行为属于广告拦截、过滤,直接导致视频网站的片头广告无法播放,明显妨碍腾讯视频的正常运行,损害腾讯视频正常经营活动的合法权益,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长期存在对社会总福利有明显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认定有误,予以纠正。
合理商业模式遭破坏
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
一个有意思的插曲是,二审中,法院多次询问世界星辉公司,如果其他经营者基于用户需求而将其免费浏览器中的导航页这一营利模式屏蔽,这种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世界星辉公司未发表意见。这意味着,世界星辉公司同样不愿意屏蔽行为发生在自己身上。
现实中,浏览器屏蔽合法经营的广告迎合了部分用户的眼前需求,甚至会有用户拍手称快。但从长远来看,屏蔽视频网站将影响网络视频行业的良性发展,并最终有损用户对精品剧目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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