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品鉴定骗局:别姑息“合同诈骗犯罪”
北京一拍卖公司鉴定师将记者26元购买的银锭道具估值上百万元,并称付数千元宣传费可在该公司拍卖。
新京报记者 陈奕凯 摄
第三只眼
人人都说古董行业“水深”,但是“水深”不是挑战法律、实施犯罪的借口,这种古董局中局式的诈骗和普通的民事欺诈有着本质区别,司法机关不能姑息。
你花26元买的仿古银锭道具,经过文物鉴定公司专家的“鉴定”后估价超过100万元,你以为自己捡了一个漏儿,窃喜不已,却不知道这只是古玩套路的开始。
据新京报记者暗访,北京宝艺轩泰文物鉴定有限公司的“专家”,对顾客拿来的各种东西都能鉴定出“天价”,然后就忽悠顾客委托他们去拍卖,并要求支付数千元的“前期费用”。而这些“专家”也是查无此人,甚至这个公司之前还因为冒用故宫的名头,遭到行政处罚。
这个局做得有一些大,骗子直接登堂入室,注册了正式公司,又有办公场所,又是“专家”充门面,先是鉴定,后是要求委托拍卖,然后又是文物流拍,看似每一步都很正规,但本质还是街头觅宝骗局的升级版,很多已满足刑法所规定的“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只不过是披了一层拍卖古董的外衣,对此受害者不能自认倒霉,司法机关更该跟进立案调查。
我国《刑法》规定了“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即可以构成犯罪。
从很多受害者的经历来看,哪怕“一眼假”的现代工艺品,也能在这些骗子公司的“专家”那里被鉴定成价值连城,这不是正常鉴定失误,而是利用“专家”的假冒身份,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缴纳几千元的“宣传包装”“拍卖费”。这个生意一开始就是奔着侵财犯罪而去的,满足了“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意图。
从客观表现来看,所谓的拍卖、展示都是子虚乌有的,就是找托儿走过场,这表明这种“生意”根本就不是正常的经营之下的流拍,而是在把戏做足,使骗取顾客的委托费用过程更加真实。《刑法》中列举了“合同诈骗罪”法定罪状包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等,但也有兜底性条款——“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以满足《刑法》对于打击新型合同诈骗犯罪的需要。
还得说明,这种古董局中局式的诈骗和普通的民事欺诈有着本质区别,不应将这种案件“降格”成民事纠纷,搞“民不告,官不究”。从主观角度来说,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从欺诈的内容与手段来看,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从“瞎鉴定”哄抬受委托古玩的定价,到后面虚构的宣传和拍卖,根本就是不打算履行合同。
事实上,之前上海警方破获过多种类似“高鉴定,真诈骗”的案件,已经明确此种勾当的犯罪性质。比如,2018年11月,上海警方再次侦破一起涉案金额达3000余万元、受害者超过1000人的特大文玩鉴定诈骗案,控制25名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法同样是通过“专家”以远高于市场价的金额对藏品进行估价,签订合同并假意拍卖,从中骗取服务费。
人人都说古董行业“水深”,但是“水深”不是挑战法律、实施犯罪的借口,司法机关不能姑息。
□沈彬(媒体人)
相关报道详见A08-A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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