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速两巨贪受贿均超1.7亿 二审缘何死刑改无期(3)
法律界知情人士介绍,根据现行刑法,本案中的坦白、自首、立功认定,均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对于被二审法院认定在共同受贿中作用地位与彭曙相当、均属主犯的胡浩龙,虽无自首、立功的情节,但二审法院认为,“胡浩龙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追赃。”
“《刑九》出台显然对两人的量刑有利。两人犯罪时的法律更严苛,但根据刑法理论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追责时的法律比犯罪时的法律更轻的,就应适用更轻的法律,二审法院正是结合相关从轻、减轻情节,依据修改后的法律作出了对二被告人更有利的判决。”上述法律界知情人士介绍说。
【四名同案犯简介及一、二审判决结果对照】
被告人、上诉人彭曙:
1965年8月生,曾担任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经理、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南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醴茶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等职务。
一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合并原判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万元的刑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上诉人胡浩龙:
1963 年 3 月出生,曾担任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副经理、房产开发部经理, 湖南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湖南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务副经理等职务。
一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合并原判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的刑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上诉人彭江林:
1965 年 6 月生,湖南景天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湖南远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南雷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帕格斯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卓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
二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被告人、上诉人张晖:
1969年3月出生,海南湘晖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张家界市龙阳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一审判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20万元。
二审判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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