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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速两巨贪受贿均超1.7亿 二审缘何死刑改无期(2)

时间:2019-01-06 17:19 来源: 作者: 阅读:

  湖南交通系统系列腐败案因涉案官员级别之高、人数之多,曾引起广泛关注。据中国纪检监察报2014年11月报道,经湖南省纪委调查,湖南交通系统系列腐败案涉案人员27人,包括省交通厅的党组书记、副厅长陈明宪,以及副厅长邹和平、副厅长李晓希等4名厅级干部和16名处级干部。

  报道称,由于陈明宪、冯伟林、邹和平、李晓希等人纷纷插手高速公路建设,常常出现同一个工程项目几个人都打招呼的情况,甚至闹出因分配不均领导之间互相告状的闹剧。为了利益“均衡”,冯伟林当上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后,经常出面协调利益之争。为了不闹出“大事”,冯伟林特意召集项目经理“约法三章”:一是如果上面领导打了招呼的,不要以我的招呼为主;二是同一个标段有几个领导打招呼的,项目经理自己去协调好;三是至少每条路有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的标段不是打招呼中标的。

  公开报道显示,2014年6月、8月,冯伟林、邹和平先后因受贿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时,冯伟林和邹和平均被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2015年8月,涉案6000余万元的陈明宪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死缓。二审时,陈明宪改判为无期徒刑。2015年12月,李晓希因受贿罪被二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近4年后,二审将两人由死刑改无期

  自2010年9月27日彭曙、胡浩龙两人被刑拘,该起贪腐窝案已在司法流程中走过8个年头。期间,刑法进行了修改,相关司法解释及量刑政策陆续出台。

  2015年1月9日,湖南娄底中院在一审判词中称,彭曙、胡浩龙两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两人虽如实供述了受贿犯罪事实,但不能对受贿犯罪从轻处罚,对两人的受贿犯罪应当判处死刑。

  娄底中院此前的一审判决具体是:彭、胡两人均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均犯贪污罪,判处彭曙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判处胡浩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彭曙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胡浩龙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0万元。两人扣押在案的赃款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同一起贪腐案件判处两名同案犯死刑,在司法史上实属罕见,并引发广泛关注。一审判决后,彭、胡及同案的彭江林、张晖均不服上诉。在一审判决1年9个月后,2016年11月2日,该案二审开庭。

  再两年后,2018年12月12日,湖南高院维持了娄底中院对彭曙、胡浩龙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判决和两人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部分以及对赃款处理部分的判决;改判两人受贿罪量刑,由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改判两人的贪污罪,彭曙为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胡浩龙为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400万元。对两人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湖南高院认为,对于彭曙、胡浩龙贪污罪的量刑,“考虑到二审时立法机关对贪污罪的刑罚进行了修改,且彭曙具有自首情节,胡浩龙系坦白”,遂二审判决予以调整。

  判决书显示,审理过程中,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案发至今已8年,贪腐犯罪量刑标准已作重大调整

  澎湃新闻注意到,《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于2015年11月1日实施,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唯“数额论”,而是“数额”与“情节”并重,即表述为“数额较大或有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据经济观察网1月2日报道,多名知情人士称,《刑九》实施次日,最高法曾出台《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对于贪污受贿金额特别高的官员,如何量刑,提出了“把握的尺度”。

  该量刑意见规定: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的,一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认罪悔罪,或者本意见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多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认罪悔罪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16年1月22日,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刑罚适用宽缓化、刑罚执行严格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根据《刑九》和《量刑意见》,对贪污受贿犯罪,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同时增加有关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等规定。孟建柱同时强调,要严格控制贪污受贿犯罪减刑次数和幅度。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受贿的数额较大标准为3万元至20万元;数额巨大为20万元至300万元;特别巨大为300万元以上。

  据《法制日报》报道,2018年3月,涉案金额11.7亿的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一审被判处死刑,这是十八大以来唯一因腐败问题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例。刑法学权威高铭暄教授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刑九》对与贪腐贿赂犯罪采取“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尽管张中星受贿达10亿之巨,但这不是其判处死刑的唯一原因,该案的判决还综合考虑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影响以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因此,张中生的判决不意味着今后的贪污受贿犯罪只有达到了10亿余元这一量级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极个别尚未达到10亿元,但犯罪情节、社会影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等方面超过了张中行案的,仍不排除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

  湖南高院的二审判书显示,湖南高院依据修改后的法律,综合考虑彭曙、胡浩龙的犯罪情节,对其受贿罪、贪污罪的量刑予以调整;对其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予以维持。

  澎湃新闻注意到,湖南高院对彭曙、胡浩龙的犯罪表述为,“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二人共同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恶劣。”判决书全文没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等表述。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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