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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立法禁止“啃老”理解有误 赋予老年人说不权利(2)

时间:2019-01-06 13:04 来源: 作者: 阅读:

  为了保障老年人权益,《条例》还明确,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啃老”立法重在价值引领

  老年的赡养问题是复杂的,尤其“啃老”并非通过立法就可以有效解决。

  在外人看来,河北省石家庄市某科研院所工作的王女士是典型的成功母亲,她的儿子在美国攻读博士后在美国结了婚、找了工作,有车有房,令人羡慕。然而,这背后的苦楚只有王女士自己知道。

  儿子留学,家里已经花了几十万元,儿子毕业后虽然有了高学历和高收入,却也有了更高的消费,买房家里“赞助”了几十万元付首付,买车家里又给掏了钱,王女士夫妇去美国探亲,和儿子一家出去旅游,也都是老人买单……这些重负让刚50岁出头的王女士看起来比同龄人更苍老。

  最终,王女士对儿子高价码的“啃老”表示了不满,可一场争吵后问题却得不到解决,王女士的丈夫还提前办理了内退,到美国去伺候儿子一家。

  对于王女士遇到的问题,并不是简单法律就能解决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各地方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的老年人指的是60周岁以上的公民,很多被‘啃老’的父母还没有达到60周岁,那他们就不在条例的保护调整范围。”霍继强说。

  此外,“啃老”现象的发生原因是深层次的,其中既有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价值观混乱的原因,也有年轻人就业困难、收入低、高房价、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等客观问题,加之“啃老”现象是一种道德层面占更多成分的社会问题,不宜也不能以立法“一禁了之”。

  有数据显示,国内城市65%的家庭存在“啃老”现象。同时,记者梳理发现,“啃老”问题不仅出现在中国,即使是在父母对子女的责任在子女成年以后便告终结的西方,也有很多成年后因经济不景气而和父母同住的年轻人。

  “‘啃老’涉及家庭伦理道德问题、传统家庭观念和复杂的现实因素,并且父母对子女‘啃老’的认知也完全取决于心理感受以及家庭经济能力,不可能立法对‘啃老’的标准进行界定,因此也不能用禁止性的规定来落实。”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直言,目前只能对老年人拒绝“啃老”赋权,而不宜以立法对“啃老”一刀切。

  在霍继强看来,从民法关系上看,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父母和成年子女的关系是生活扶助关系。超出这个界限的索取在法律层面得不到支持,父母可以拒绝。多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的相关规定,实际操作性并不很强,重要意义在于其释放的法治善意和价值引领。

  “‘啃老’问题的解决需要的是社会综合治理,法律不能违背父母意志和社会伦理,不宜生硬地介入这个复杂的家庭问题,只能调整侵害父母权利的‘啃老’。”霍继强说。

  本报记者 周宵鹏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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