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立法禁止“啃老”理解有误 赋予老年人说不权利
关于“啃老”,法律这样说
从1400余字变为7000多字,从24条变为九章60条,1988年出台的《河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经修订,新的《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7月22日正式提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初审,9月20日审议通过,于12月1日起施行。
这部《条例》引人关注之处在于其明确规定了“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此规定被诸多媒体解读为“立法禁止啃老”,继而引发舆论关注。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发现,立法向“啃老”说不,河北的此番规定在全国并非首例。在地方立法中,江苏省早在2011年就有类似规定,此后吉林、浙江、山东等地也出台过类似的条例。然而,具体研读条例就会发现,法律上关于“啃老”的规定并没有想象的那样简单。
立法禁止“啃老”理解有误
新修订的《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共九章60条,分为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既有对上位法的补充和细化,又跟进吸收了国家最新的政策措施,对政府、社会、家庭三方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保障体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何书堂介绍。
记者注意到,对于这部《条例》的亮点,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总结为: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性作用;明确政府和社会养老责任;优化老龄事业社会环境;完善社会保障和参与社会发展;强化法律责任。
由于家庭养老目前仍然是很多老年人养老的主要形式,因此这部《条例》针对家庭养老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专设一章予以明确,对家庭赡养和扶养中保障老年人权益进行了规范。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窃取、骗取、强行索取老年人的储蓄金、养老金、退休金、政府补贴、养老服务卡(券)以及其他财产性权益;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擅自处分老年人的房屋产权、股权、土地使用权等权益,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办理涉及老年人的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时应当核实老年人的真实意思,依法审慎办理;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条例》强化了老年人财产性权益保护,并明确老年人有权拒绝被‘啃老’。”何书堂说。
基于上述规定和解读,诸多媒体将此作为新闻标题,“河北立法禁止啃老”“河北规定强行啃老将被处罚”等说法频频出现在媒体中,继而引发争议:“啃老”现象能不能靠法律规范?支持者对于这种法治善意拍手称赞,质疑者却认为对于更多是道德层面的行为立法禁止值得商榷。
事实上,河北并非首个立法涉及“啃老”行为的省份,类似的争论更并非第一次出现。2011年,江苏立法明确“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对“啃老”上升至法律层面的争议随之产生。
此后,山东、吉林等地对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立法中相继出现类似规定,每次都会引发“啃老”话题重回公众视野,许多媒体报道也都冠以“立法禁止啃老”的标题。但是,这一说法实际上并不准确。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各省份的相关法规主要是为了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规定,切实保障老年人的财产权,严格意义上与“禁止啃老”概念并不相同。
“对于‘啃老’行为,即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包括河北在内的多地法规都明确为‘老年人有权拒绝’,这是赋予老年人可以‘说不’的权利,而非是对所有‘啃老’行为的禁令。如果将其理解为‘地方立法禁止啃老’就简单笼统了。”这位负责人直言。很显然,目前多个省份关于老年人有权拒绝被“啃老”的立法规定,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体现了依法治国的需要,彰显了社会的公正与公平,但并非对“啃老”行为的强制一刀切。
强行“啃老”违法将被处罚
“河北‘啃老族’或将被拘留”,新修订的《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颁布后,有不少市民的手机里出现这样的推送,仅看标题难免心头一惊。
之所以出现这种说法,是因为《条例》中规定,对于违反该《条例》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还明确,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窃取、骗取、强行索取老年人储蓄金、养老金、退休金、政府补贴、养老服务卡(券)以及其他财产性权益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此看来,子女强行“啃老”不仅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这种法律责任并非《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原创”,而是基于治安管理的法律规定。
2016年以来,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某村村民刘某一直拒不赡养老母亲,从未看望老母亲一次。为此,村干部多次上门对刘某进行规劝,但都无功而返。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唐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多次深入刘某及其母亲家中,调查核查情况并进行教育劝导,但刘某仍不悔改。2018年10月29日,唐县警方对刘某给予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
唐县警方对刘某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项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赡养老人和‘啃老’行为都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所涉内容,拒绝赡养或者扶养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与强行‘啃老’等行为,都是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行为规定。”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霍继强告诉记者。
霍继强表示,《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对老年人财产的保护,实际上是在民法总则、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的细化,因此其在法律责任上的规定也没有突破相关法律,相关规定都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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