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报复砍错人,同伙都受到刑事处罚
时间:2024-04-01 03:31 来源: 作者:网络 阅读:次
前年一则女子报复砍错人的案件有了结果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明明是同行“损友”在酒店电梯内向女房客伸出“咸猪手”,江某却成了“冤大头”,惨被女房客误认为色狼,结果被女房客及其纠集的同伙砍成十级伤残。因犯故意伤害罪,女房客及同伙各自获刑1年4个月。记者昨日获悉,本案经广州花都法院审理后,判决女房客及其纠集的同伴连带赔偿逾14万元,涉案酒店未尽到安保义务,也要承担7238余元的补充赔偿责任。
女子报复砍错人事件发生在2013年10月12日晚,女子刘某入住广州市花都区一家酒店。当晚10时许,刘某在该酒店三楼乘坐电梯下楼时,与办理完入住手续乘电梯上楼的江某、叶某相遇,叶某在与刘某擦肩而过之际,伸出左手故意碰触刘某下身,两人发生短暂口角后,江某、叶某出电梯,刘某继续下楼。刘某再次返回客房后,将此事转告朋友刘某某,刘某某通过电话纠集全某等人携刀具到达酒店内。之后,刘某带领刘某某、全某等人敲门进入江某、叶某所在的301房间,并指认江某是非礼者,刘某某、全某遂殴打江某并持刀将其左手砍伤。据江某控诉,他被砍伤后,立即报警并前往医院救治。
女子报复砍错人医院诊断为:左掌骨骨折及左手食指、中指伸肌腱断裂。江某为此住院治疗21天,并花费医疗费13029.4元。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江某因伤致残等级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花都法院认定,刘某纠集刘某某、全某持刀砍伤江某已构成犯罪,为此判决刘某、刘某某及全某均犯故意伤害罪,并依法判处该三人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因各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江某遂将刘某、刘某某、全某以及涉案酒店告上了法院。江某控诉,刘某集结人员砍伤他,对他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刘某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赔偿他为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女子报复砍错人法院判决结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刘某、刘某某、全某三人故意殴打江某并对其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在电梯中与刘某直接发生纠纷的是叶某而非江某,故江某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能减轻刘某等人的赔偿责任。酒店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江某在其入住的酒店内消费,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该酒店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企业,应在合理限度内确保入住酒店的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女子报复砍错人事件发生在2013年10月12日晚,女子刘某入住广州市花都区一家酒店。当晚10时许,刘某在该酒店三楼乘坐电梯下楼时,与办理完入住手续乘电梯上楼的江某、叶某相遇,叶某在与刘某擦肩而过之际,伸出左手故意碰触刘某下身,两人发生短暂口角后,江某、叶某出电梯,刘某继续下楼。刘某再次返回客房后,将此事转告朋友刘某某,刘某某通过电话纠集全某等人携刀具到达酒店内。之后,刘某带领刘某某、全某等人敲门进入江某、叶某所在的301房间,并指认江某是非礼者,刘某某、全某遂殴打江某并持刀将其左手砍伤。据江某控诉,他被砍伤后,立即报警并前往医院救治。
女子报复砍错人医院诊断为:左掌骨骨折及左手食指、中指伸肌腱断裂。江某为此住院治疗21天,并花费医疗费13029.4元。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江某因伤致残等级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花都法院认定,刘某纠集刘某某、全某持刀砍伤江某已构成犯罪,为此判决刘某、刘某某及全某均犯故意伤害罪,并依法判处该三人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因各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江某遂将刘某、刘某某、全某以及涉案酒店告上了法院。江某控诉,刘某集结人员砍伤他,对他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刘某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赔偿他为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女子报复砍错人法院判决结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刘某、刘某某、全某三人故意殴打江某并对其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在电梯中与刘某直接发生纠纷的是叶某而非江某,故江某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能减轻刘某等人的赔偿责任。酒店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江某在其入住的酒店内消费,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该酒店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企业,应在合理限度内确保入住酒店的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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