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灭亡的三大制度(令人争议的四等人制度)(2)
日本人船田善之在其著作中指出:在其时的户籍制度上,并没有蒙古、色目、汉人、南人的明晰分别方法,史料中也未现精彩目人的职位比汉人和南人更高的说法,在任用官员上其目标不是管束汉人或南人,而是对其时元朝辽阔国界下的差异民族举办更好的统治。船田善之以为不能只由蒙古、色目、汉人以及南人的分别来相识元代的统治特点。
在这不得不说的是,假如单看四等人制度,总会认为它是左袒了全部的蒙昔人以及色目人。
可是从元朝的律法角度来讲,固然乍看下会以为确实方向蒙昔人以及色目人,为他们提供了很多特权,可是能操作法令肆意横行的壹贝偾蒙古以及色目标贵族,而平凡的蒙古以及色目标劳感人民着实与汉族的劳感人民是一样忍受着他们的压制与聚敛过日的。
《元史》卷134中的《僧人传》写到:
“蒙古牧民在元朝统治阶层的聚敛下日益贫穷化,一遇出征或应战争,为筹办马匹和东西乃至出卖老婆子女。”
从成吉思汗开始,并没有给底层的蒙昔人带来福利。
为了镌汰其时战役的开支,他将财务压力转嫁到底层人民身上,西征时,士兵为了自筹设备,不少蒙昔人被迫卖儿卖女,更有甚者卖身为奴来凑出西征的旅费。到了元朝成立之后,底层蒙昔人的贫穷并没有获得改进,有的连平凡的汉人的程度都达不到,大量的贫穷的蒙古族人只能被蒙古的贵族可能汉人的田主销售为奴。而这点在《通制条格》和《元典章》中多如牛毛,乃至有的蒙古族跟班被远卖到日本、高丽以及印度等地。而这一点,也与四等人制并不符合。
四等人制是否真实存在过?从元朝其时的律法上来看,光从《元典章》卷44《刑部》《蒙昔人打汉人不得还》标题中,能感受到蒙昔人享受殴打汉人而且汉人禁绝还手的特权。
可是我们来看这条律法详细的细则内容:
“此后遇有怯薛歹蒙昔人经已往处,依理应付粥饭宿顿,安下房舍,毋致相争。若有蒙昔职员欧打汉人,不得还报,指痒痒证见,于地址讼事赴诉。若有违犯之人,言行断罪,请依上实验。”(先声名一下,怯薛是指替草原贵族服役的自由人,与阉人差异的是怯薛可以一起提拔成为天子的“线人”可能“爪牙”,少数的还能与天子互相贴心,情同父子。)
从这条法令细则中可以看出汉人并非不能还手,而是疏导其去讼事诉讼。为什么是疏导其去诉讼而不是直接还手?当时由于怯薛根基上是天子身边的人,假如激动下打了天子身边的人对本身着实并没有任何甜头。“汉人毋还报,与地址讼事赴诉”也是在汇报各人怎么能应对怯薛这样的人。
尚有说蒙昔人杀汉人仅赔一头驴的价值足以,这个说法是真的吗?我们来看一下。我们先声名元代律法中的“烧埋银”制度,这项制度来历于蒙古族拟定的“命价”制度,入汉后演酿成“烧埋银”。该制度是指由监犯抵偿必然数额的款子给受害者的家眷,用来给被害者做丧事。
按照《元史》中《刑法》四《杀伤》篇所列出的罪名中暗示凡属性命案者,都要向监犯收取烧埋银,而对监犯的身份并没有明晰的非凡划定,这就声名岂论蒙昔人或色目人,若杀人都要交烧埋银。
固然蒙古族的“命价”是可以抵罪,当做主刑来判。可是这项律法到了华夏后有了新的情势,烧埋银成为了必需推行的附加刑罚。譬喻“杀人者死,仍于家眷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以是在元朝并没有杀人后只必要给钱就能告终的。并且烧埋银制度合用于全部致死他人的杀人案件,以是不只是平凡的凶杀案,连医疗事情乃至监犯被拘押时被刑讯致死等环境,均要征收烧埋银。
由此可见,烧埋银并非是不服等的底线,这一制度与中国汗青上其他朝代的律法制度对比,确实是一个斗胆的创举。而且元朝的律法也明晰暗示出,假如被告家眷无力抵偿烧埋银,则由官府代为付出。
而“蒙昔人杀汉人只赔一头驴价”的说法,很有也许来同样来自于《元史》中《刑法》四《杀伤》“诸蒙昔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收烧埋银。”由于除了这条律法,其他律法并未明晰提出监犯的民族身份。
我们先来看这条律法,它划定了明晰的前提那就是在醉酒时产生争执的配景下产生,将对方殴打致死。我们之前说了,假如蒙昔人存心杀死汉人是要被判极刑和抵偿烧埋银的,并非“断罚出征”就能挣脱死刑。按其烧埋银尺度为五十两白银的划定,元朝的白银稀缺以是价值较贵。而且按照元朝其时人的记实,有些监犯的家里赔不起烧埋银,只能将“女孩儿折烧埋银”以是一头驴的价值就能抵一条性命的说法着实并不创立。
虽然仅这两条并不能一概而论就说元朝没有不服等的制度。着实我们从之前的“若有蒙昔职员欧打汉人,不得还报”就能看出元代律法中的不服等。而上段说到的“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收烧埋银”也不难想到这会成为蒙古工钱了减轻罪责的“保命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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