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客遭按摩师嘴巴猥亵 告不成性侵:口水太多
一名女子到按摩店按摩,放松熟睡之际,遭到梁姓男子趁机脱裤用嘴巴猥亵,惊醒之后还差点被性侵,女子奋力反抗才脱身报警。一审梁男被依强制性交未遂罪判刑1年8个月,检方再上诉,经高院审理,法官认为,女子下体深处确实有验出梁男唾液,但研判可能是他非礼的过程中口水太多,事后被验伤器具从外部带入,且没有验出梁男精液,双方又达成和解,因此改判梁男1年7月徒刑。
被害女子在按摩途中遭师傅猥亵。(示意图)按摩师傅把我按出了水
根据判决书指出,在某间按摩店内,被害女子趴在按摩床上,由梁男替她按摩。女子在过程中入睡,没想到梁男这时起了色心,脱掉女子裤子,侵犯其私密处周围,女子后惊醒想要爬起,梁男见状竟还想把她压住,试图性侵,吓得她用力踢脚抵抗,期间踢中梁男下体,对方因疼痛起身,女子趁机逃离现场,并报警处理。
梁男应讯时否认犯案,辩称女子按摩时按着按着睡着,醒来后「自行脱去衣裤、大哭,再自行穿上裤子跑离现场」,他没有非礼女子。但检方认为女方私处密及下体深处也验出梁男口水,可见对方可能性侵得逞,依强制性交罪将他起诉。
女子虽与梁男达成和解,仍无法原谅对方。(示意图)
不过一审法官认为,女子体内的唾液,无法排除是验伤器具从外部带入的,或是梁男口水很多,且女子体内也没验出精子细胞,一审依强制性交未遂罪判刑1年8个月徒刑。但检方不服上诉,指出验伤医师已称证,「如果梁男只是局部的侵犯,那唾液就只在局部,且阴道主要是会将液体往外排出,不会令外部液体倒流进来」,认为一审法官忽略采证人员所受训练及采证严格性,请求改以强制性交既遂罪判刑。
高等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足够证据时,对被告应采取有利的推定,且女子曾称,当时不觉得有东西侵入下体,因此认定一审判决依据无误。而虽然梁男已与被害女子达成民事和解,但女子表示「情感上无法原谅,民事上达成和解,只是希望能让事件尽快落幕」,高院认为没有理由宣告梁男缓刑,依强制性交未遂罪判有期徒刑1年7个月,全桉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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