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微商涉售假药案”主犯获刑12年 律师:将上诉(2)
时间:2019-04-02 21:43 来源: 作者: 阅读:次
徐昕认为,法律意义上的药品必须具备“国药准字”号,因此,“非药品冒充药品”中的“药品”,只能限定于法律意义上的药品,即取得“国药准字”号的药品。不能根据4种产品的外包装和说明书,将消毒产品认定为药品,这是把药品边界扩大化了。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李一凡
');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2473874', container: s, size: '300,250', display: 'inlay-fix' });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最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