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优等生”弑母 家长希望孩子能继续接受教育(2)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家庭教育首席专家孙云晓表示,孩子的许多“极端行为”与家庭教育的失败密切相关,而父教缺失是其中重要因素。根据国外的研究数据,70%的犯罪行为都和父教缺失有关,在中国也有类似的情况。
孙云晓说,人从诞生一刻起,有两个发展方向。一个是亲密性,母亲有天然的优势;另一个是独立性,父亲对此有特别的责任。独立性主要使人能够承担责任、顽强、自律,父教缺失使得孩子失去了规范和榜样,往往会导致很多问题。父亲在家庭教育中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这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力量。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引发了社会普遍担忧。据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今年将迎来大修,自1991年该法颁布施行后,经过两次修改,此次大修条文将增加一倍。
在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等31名代表建议,将我国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到12周岁。
有专家提出,未成年人身心特殊,只是简单地予以刑法惩罚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不良行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分级干预,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设立监护人管教、训诫令、专门学校、收容教养、社区矫正、刑事处罚等分级干预与矫治措施,充分体现“宽容但不纵容”的原则。
前不久,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一场“从弑母案谈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的法治沙龙上,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不赞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她表示,少年司法的问题不是简单的矫治或处罚问题,而应在保护、养育等领域加大立法力度。有刑就应该有罚,对少年也要有处罚项目,但这个项目“罚”不是重点,重点是如何强制治疗和强制教育,落在治疗和教育上,前提是“强制”。
她说,对已出现危害行为的未成年人不能没有强制方式。否则,无法实现教育与矫治,而且对社会安全也是不负责任的。强制不能以罚为操作,而应给予这类未成年人生活基础的照顾与能力赋予。
另一名法学专家建议,与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如建立少年司法制度,对没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不作为犯罪处理、不受到刑法处罚的人,应当有一套相应的处置措施,使他们在少年司法范围内受到一定管束。除了实体性规定,还要有程序性规定,这需要启动立法填补空白。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超 实习生 郭阳琛 来源: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