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碗方便面赔偿1000元 一超市卖过期食品受重罚
为一碗方便面赔偿1000元
青山一超市卖过期食品受重罚
长江日报讯(记者万勤 通讯员郑琳琳 陈娟 杨兰)青山一家超市因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向法院提出十倍赔偿,14日长江日报记者从青山区法院获悉,法院支持了该消费者的诉求。
2018年10月4日,消费者周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盒5.9元的牛肉杯面,该牛肉杯面外包装上显示的生产日期为20180128,保质期为6个月。周某认为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诉至青山区法院。');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2473874', container: s, size: '300,250', display: 'inlay-fix' }); })();
双方为杯面是否系在该超市购买存在争议。消费者周某提交了商品实物、购物小票、拍摄的购物过程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法院认为该组证据相互佐证,能够充分证明周某确实在超市购买了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超市则称其店内无周某购买的这个批次的货物,并提交了供货商的发货单、进货明细查询信息及商品保质期检查表等相关证据材料。
青山区法院认为,超市提交的该组证据来源于自己店内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供货商,无法辨认该组证据是否完整,且超市的证据不足以反驳周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周某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明力明显大于超市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证明力,故对周某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确认,认定牛肉杯面系周某在超市购买而来。
按照法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本案中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未尽到食品经营者的审查注意义务,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故周某要求其退还货款5.9元及支付1000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因此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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