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终奖 这五个问题要弄清楚(2)
程某于2016年1月入职珠海某公司。2016年3月3日,其在被叉车撞伤左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月认定其左踝创伤性关节炎为工伤。2018年2月,程某拿到工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程某与公司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后,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公司支付其2016年和2017年的年终奖。
一审法院认为,珠海某公司生产一线员工2016年年终奖为1650元,按程某在职天数321天计算,该公司应支付程某2016年年终奖1451.1元。但根据公司规定,请假超过30天的员工不计发年终奖,程某2017年休假天数远超过30天,故其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年终奖的依据不足。珠海中院二审认为,程某要求支付2017年年终奖,不符合公司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而对于2016年的年终奖,因程某在2016年3月已受伤,此后未提供任何劳动,其要求支付年终奖不合理,但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为1451.1元,且珠海某公司未提起上诉,二审予以维持。
专家说法
张立德律师:企业就是否发放年终奖、如何发放年终奖等有权自主确定,大多数企业将员工的出勤情况等作为年终奖的发放条件或核算条件之一,不过企业必须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一般来说:一、员工旷工、迟到、早退等出勤违纪情形以及病假、事假等情形,作为年终奖不予核发的条件并无不妥。
二、员工拒绝加班的,能否作为年终奖不予核发条件则不可一概而论。劳动法规定:基于抢险救灾以及抢修公共设施等原因需要员工加班的,员工不得拒绝。在此情形下如果员工拒绝加班,企业可以将其作为年终奖的不予核发条件。
三、对于依法应当按正常出勤处理的休假,如合法生育的产假、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丧假等,则企业不能以员工享受上述休假为由而不予核发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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