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赴约饭局引发的血案 男子驾车驶离现场时撞死他人(2)
郭凉意的辩护律师表示,上述罪名是指采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做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即便以驾车方式实施,行为人在主观上也是出于对现行社会不满,为了报复社会。
但律师称,郭凉意主观上没有犯罪的目的,只是想逃离被伤害的险境。“为了摆脱被人围殴而被迫驾车逃离现场,造成的暴力团伙成员伤亡,不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
庭审的另一争议点为,郭凉意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
郭凉意的辩护律师提出,判断是过失还是故意,郭宁的死因是一个关键点。他们以林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对致伤成因描述不清为由,向法庭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
“专家辅助人证明,郭宁身上的伤痕为典型的轮胎碾轧形伤,而不是直接撞击形成。这就说明,他(被害人)是倒地之后被碾轧致死,而非撞击致死。”辩护律师称。
律师解释,郭宁当时是醉酒状态,无法直立行走。当时有目击者看到三个人趴在郭凉意车上,还有一个人匍匐在地上,有现场目击者认出,这个人就是郭宁。律师称,那个位置从驾驶员位置平视过去是视角盲点。
此外,郭凉意的辩护律师还向法庭提出,将郭凉意在林州市公安局做出的两份笔录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我们看了讯问笔录的录音录像,认为办案人员多次对郭凉意指供、诱供、威胁,还进行了刑讯逼供,要他承认自己案发时就知道撞了人。”
但公诉人当庭表示,讯问笔录是合法证据,不应排除。经过商议,合议庭驳回了辩护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21日18点40分,庭审结束,合议庭宣布择期宣判。
新京报记者 王翀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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