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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号品牌保护须突破多重瓶颈(2)

时间:2019-01-21 13:48 来源: 作者: 阅读:

  “目前法律上在商标权与字号权冲突时无明确的法律界定,也是造成老字号屡屡被注册的一个重要原因。”刘俊海认为,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法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他人在先设定的权利”究竟包括什么?是仅限于注册商标专用权呢?还是也包括企业名称权?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老字号很难对自身字号主张“合法权益”,导致在与商标权的对抗中处于弱势。

  刘俊海认为,商标注册由商标局管理,企业字号注册由工商局(现为市场监管局)管理,老字号评选由商务部门管理,多头管理、监管部门之间的权限分离导致的监管真空和不匹配也是造成商号权和商标权纠纷的重要原因,反映了我国目前立法和管理体制上对老字号仍然缺乏清晰的定位,没有理顺商标、企业字号与老字号三者之间的关系。

  建立品牌保护体系

  立法修法亟待突围

  记者了解到,随着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杭州张小泉”与“上海张小泉”商标纠纷的出现,法学界对老字号与注册商标的讨论渐多,社会各界对老字号的保护也是呼声不断,纷纷提出要建立我国老字号品牌保护体系。

  张猛建议改变目前老字号单一保护、僵化保护的现状,借助老字号的社会影响力,打通文化资源、法律保护与商业利益之间的隔阂,打造老字号立体保护新格局。

  “要改变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多轨并行’的评定监管机制,建立‘多轨交融’的评定监管机制。”刘俊海说,诚实信用原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道德底线,也是法律底线,维护企业的公平竞争权益,避免不公平竞争,应当是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共同的使命和责任。应该建立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老字号评选权之间的无缝对接和有机衔接机制,所有这一切的底线就是不应当侵害这个企业经过多年经营,被市场认同所带来的正当的、合法的权益,让“老实人”不吃亏。具体要建立老字号名称库并将其列为申请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的前置条件。在申请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时,规定新申请的商标不能使用与经认定的老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名称,新申请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未经授权不能使用与经认定的老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名称等。

  张猛称,与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相比,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更广,强度更高,可以实现跨类保护。因此,借鉴驰名商标模式保护老字号,有利于巩固老字号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提升老字号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张猛建议,要完善老字号保护发展促进机制,建立全国和区域老字号保护发展专项基金,实现老字号的全过程、全方位的开发保护。

  “立法部门出台相应立法,对于老字号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刘俊海建议,还要加大对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各界保护商标知识产权的意识。更要强化执法,严厉打击侵犯老字号商标权的违法行为,充分进行社会监督,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威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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