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
各地纪检监察机关把扫黑除恶同反腐“拍蝇”相结合
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1.4万起
作者:记者 张弛
本报讯(记者 张弛)记者日前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获悉,截至2018年12月底,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1.4万起,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万余人,移送司法机关1899人。');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2473874', container: s, size: '300,250', display: 'inlay-fix' }); })();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切实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积极支持各级政法机关扫黑除恶,深挖彻查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门增加对“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行为的处分规定,为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法规依据。中央纪委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意见》,对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作出部署。省市县均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的“惩腐打伞”领导小组,省级纪委监委均建立了内部工作机构,并优化运转机制,通过提示约谈、督导检查、提级办案等方式,层层传导压力,督促市县党委政府和本地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切实扛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
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实施意见以及配套的制度措施。如,广东省纪委监委指定一个审查调查室专门查办省管干部涉黑涉恶腐败案件,并对下级管辖的重大典型案件进行直查;江苏省纪委监委出台了《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严肃查处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指导意见(试行)》;辽宁省纪委监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监督执纪问责“1+5”工作意见》。
中央和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支持配合政法机关建立线索双向移送和协同查办案件等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发挥整体性、协同性,以协同机制凝聚合力,确保扫黑打“伞”同频共振。如,湖北省纪委监委会同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公安机关在侦办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中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的暂行办法》,由公安机关对每起案件背后是否存在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腐败和充当“保护伞”问题作出研判,专案组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审签后报纪委监委备案,并移送线索;湖南省纪委监委与省公安厅实行主要领导同志“热线”沟通,对重大案件直接对接案情,建立深挖“保护伞”会商机制。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雷霆之势执纪执法,形成强大震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督办了一批重大典型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案件,同时注重发挥通报曝光作用,2018年10月上旬,公开曝光5起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典型案例。各省级纪委监委一把手切实履行“第一责任”,重大案件亲自协调指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政法机关,围绕涉黑涉恶腐败、充当“保护伞”、工作推动不力三个重点,用足监察法赋予的12种调查措施,用好直查直办、重点督办、提级办理、指定管辖、异地办案等政策措施,查处了一批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件。
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落实“一案三查”要求,既深挖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涉及的腐败问题,彻查背后的“保护伞”,又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如河北省纪委监委探索推行“一条主线、三条支线”核查方法,查办容城县“丁氏家族”涉黑案时,围绕“丁氏家族”违法犯罪、坐大成势的这条主线,抽丝剥茧、顺藤摸瓜,沿着党委政府、政法机关、监管部门三条支线进行调查,立案查处89人。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专项斗争进入深水期、攻坚期,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紧盯重点领域不放,把打击“保护伞”作为下一步主攻方向,对“关系网”一打到底,坚决清除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的腐败分子,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助长黑恶势力坐大成势、干预和阻挠案件调查处理等问题,严肃查处“村霸”、宗族恶势力和黄赌毒背后的腐败行为,把扫黑除恶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战场,不断推动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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