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剖析金湖过期疫苗事件法律问题
江苏金湖对疫苗事件相关责任人立案调查
专家剖析金湖过期疫苗事件法律问题
□ 本报记者 丁国锋
“金湖145名儿童接种过期疫苗”事件近几天持续发酵。
1月11日,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两级纪委监委启动问责程序,已查处17人,其中对分管卫计工作的副县长高昌萍政务立案,对金湖县卫计委党委书记、主任陈化等三人立案审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黎城卫生院院长汪泓等13人分别予以立案调查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处分。
目前,相关失职渎职追究尚在进行中,而此次事件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值得反思。
1月7日,金湖县一位在医院工作的家长带孩子接种脊灰疫苗时,无意间发现孩子接种的疫苗已过期。经查,这批疫苗批号为201612158,查询结果显示生产企业为北京北生研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1日。
脊灰疫苗用于预防脊髓灰质炎,系二价减毒活疫苗(OPV),属于国家免费提供的一类疫苗。
事件发生后,金湖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了重大事件应急机制,成立事件处置指挥部展开调查,县纪委监委也介入调查,启动问责程序。
1月8日,金湖县人民政府发出第一份通报,称已对涉事批次疫苗全部封存,核查疫苗采购及使用情况,并对全县所有医疗单位疫苗、药品、耗材等使用情况进行全域自查整顿。金湖县卫计委同日发布通报称,将安排专业医务人员对所有口服过期疫苗的儿童进行上门回访和巡诊,并在当地人民医院和黎城卫生院防保所设立咨询处接受家长咨询。
1月8日,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疾控中心、南京市儿童医院联合组成专家督导组赶赴当地督促指导相关工作。
此外,还有家长反映存在其他问题:过期疫苗可能还包括水痘、甲肝、流脑等种类,涉事医院不止黎城卫生院一家以及疫苗信息查询难。1月11日,金湖县委、县政府发出通告称,金湖县已提请上级请示成立专业调查组,对群众反映的账卡不符、批号不符、厂家不符、品种不符等问题进行全面排查。
金湖县委宣传部还发出通报称,涉事黎城卫生院此前两次经金湖县疾控中心督查,但对发现的疫苗管理混乱、实际使用批号与出入库账册批号不符等问题,直到2018年12月15日再次督察,亦未予整改和上报。
采访期间,《法制日报》记者多次电话联系当地宣传部及公安、检察机关,以了解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得到的回复是由金湖县委宣传部负责对外发布相关责任追究情况。
此次事件可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立众。
李立众说,如果涉事问题疫苗均系国家免费提供的一类疫苗,医院相关人员不存在“生产、销售”行为,故不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
“如果确有医学证据证明涉事过期疫苗与婴幼儿身体健康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且造成了损害后果,依法可以追究医务人员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李立众分析说,目前当地纪委监委已就渎职问题立案查办,相关监管人员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此案已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于行为人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制日报》记者多次通过不同渠道询问追究相关责任人失职渎职进展情况,截至发稿时尚未得到准确信息。
本报金湖(江苏)1月13日电
□ 链接
2018年11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草案)》,明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过程中疫苗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负责。
2019年1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
疫苗管理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针对过期疫苗销毁作出专门规定,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当建立疫苗有效期检查制度,对过期疫苗要隔离存放,并标注“过期”警示标志。过期疫苗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登记回收,并定期向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其按规定销毁。
其中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疫苗管理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还对接种违法行为处罚作出规定,对接种人员在接种过程中违反预防接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在疫苗管理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出现重大疫苗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参与、包庇、纵容疫苗违法犯罪行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干扰阻碍责任调查,或者帮助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草案征求意见稿还对地方政府责任追究作出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在疫苗安全管理工作中组织领导不力、滥用职权、敷衍塞责,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务处分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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