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女司机拭泪称自己宁愿死在事发当日
浙江在线1月11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吴佳蔚 李楠 朱梦成)1月11日9点30分,备受关注的杭州“7·30”交通肇事案件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仿佛与窗外萧瑟冷冽的冬雨相呼应,旁听席上,40多名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神情亦凝重哀痛。开庭后,肇事司机陈某某神情木讷地站在被告席上,始终低着头,时不时用纸巾擦拭面庞,气息微弱地回答法官提问。在那个夏夜的悲剧发生之前,这名中年女子的身份仍是国家政府机关退休干部、知名民营企业员工,即便撇开这些,世人眼里的陈某某装扮精致,开着名车,家庭美满,一切都是令人艳羡的模样。今天,65岁的陈某某身着一件灰色棉衣出庭,头发灰白干枯,腰背佝偻,无法独立行走。考虑到其身体健康因素,法官提出让其就坐接受庭审。
自9点35分开始到9点45分结束,在公诉人长达10分钟的起诉书诵读过程中,陈某某情绪稳定,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无异议当被问及事发过程,陈某某承认,自己当时穿拖鞋驾驶车辆,但她称并不清楚穿拖鞋驾车存在危险性,只知不能穿高跟鞋开车。
根据当庭诵读的调查结果,2018年7月30日19点05分许,陈某某穿拖鞋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文一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竞舟路口欲向南左转时,因违反“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规定,转弯弧度过小导致车辆左侧前后轮先后驶上道路中央分隔带端部缘石。处置过程中,陈某某又因慌张错将油门踏板当作制动踏板连续使用,致使车辆在左转弯后沿竞舟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过程中持续加速,至案发前车辆最高时速达132kmh。经最终鉴定,事故造五人死亡、两人轻伤一级、两人轻伤二级、三人轻微伤。
陈某某供述称,事发前,她与前夫陈某(坐在副驾驶)从新时代家具广场出发,途经文一路竞舟路口时遇红绿灯,行驶在左侧第一车位,曾用右脚踩过刹车进行停车操作,之后才行驶至文二路竞舟路口,即事发路段。
9点58分左右,公诉人询问陈某某个人对该交通案件对看法,此时的陈某某情绪终于出现了些许激动,几度哽咽,并提出希望能站起来陈述,但公诉人考虑其身体状况不适而拒绝了,请其继续就坐。
陈某某回忆称,一开始发现驾驶“失控”后,并未意识到自己拿油门当刹车,在车子不断冲向前方时,为了避让路人,其前夫曾作出“推了一把方向盘”的辅助举动,之后的情况就超出了她的掌控范畴——她惊慌地不断高呼“完了完了”“刹车没了”,并试图通过撞击路旁建筑物的方式使车辆停下,均未成功。直到车连续撞击后侧翻,她“整个人都是懵的”,从车子的天窗逃生后,身体已“不能行动”。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的重点集中在该交通肇事案件是否系陈某某个人失误操作所致,经第三方调查鉴定结果已得到证实,确系陈某某误将油门当刹车所致。从公诉人所举证的事发路面监控画面中,记者看到,陈某某所驾驶车辆以飞快的速度冲过路段,期间有两次向左打弯避让行人的状况。这一点也得到了公诉人的认可,此外,公诉人也举证了陈某某当时没有酒驾行为,与副驾驶座位上的人员也并无争吵行为,也确认了陈某某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人还强调,陈某某构成自首情节,在案件发生后主动叫路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方投案,到医院后主动配合调查,做出如实供述,积极处理了赔偿问题。不过公诉人也表示,交通肇事后行为人留在现场投案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因此,相较于一般的自首情节应该在从宽的幅度上予以限缩。
最终,公诉人建议,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处以陈某某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陈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拥有16驾龄的陈某某平时驾车小心谨慎,未出现过严重违规驾驶,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诚心赔偿弥补,且具有自首情节,符合《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另,陈某某本人也因事故受伤,健康状况一直不理想,故向法庭提出缓刑要求。
举证期间,坐在被告席上的陈某某一言不发,双手反复翻拨着一张使用过的纸巾,频频拭泪。
最后,在法庭上自我辩护阶段,陈某某说,这是她人生65年来犯过最大的一次错误,也是最不愿意回忆的片段,“在等待审判的这些日子里,我因为个人过失造成对他人的伤害、社会的震惊,感到痛苦、悲伤、绝望,自觉没脸见人。”她说:“自己至今仍无法从恐惧中摆脱,案发当天的画面如同一个巨大的阴影,笼罩着我和所有人,如果可以选择,我情愿死在那一天”。据了解,目前,她已委托儿子处理相关赔偿事宜,卖掉了房子,还和亲友同事借了钱。
在庭审辩护的最后,陈某某被两名法警搀扶着站起,表示自己认罪认罚。11点51分左右,法官宣布结束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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