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首次公开开庭审理涉金融行政案件
中新社上海1月10日电 (记者 李姝徵)上海金融法院10日公开开庭审理杨某因金融行政处罚,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一审行政判决上诉案。这也是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来首次公开开庭审理的涉金融行政案件。
该案由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担任审判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副局长韩少平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据悉,上海证监局于2017年12月13日对杨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2013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杨某在某证券公司任营业部经理,为证券从业人员,尹某某为杨某母亲。上述期间内,杨某实际控制并使用“尹某某”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先后交易“鼎立股份”等股票,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3.01亿余元(人民币,下同),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3.17亿余元,期末仍持有“同方股份”股票151000股,已卖出股票累计盈利1433.96万余元。杨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并使用“尹某某”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杨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杨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已获违法所得1433.96万余元,并处以4301.88万余元罚款。
杨某对上海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以上海证监局无处罚法定职权、认定杨某涉嫌违反买卖股票证据不足、作出行政处罚未办理立案手续,执法程序有误为由,于2018年3月16日向浦东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上述理由均不成立,一审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撤销上海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诉人杨某认为,被上诉人上海证监局并不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且立案前进行调查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律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一审法院并未对行政处罚幅度、罚款数额是否合法、合理作出全面审查,有违全面审查原则。
针对上诉人杨某的上诉理由,被上诉人上海证监局辩称,上海证监局具有作出处罚的法定职权,对上诉人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罚符合法定程序,未超过法定时效;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罚裁量权适当,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该案当日未当庭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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