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关依法移交一批罚没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10日,南京海关经与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协商,向江苏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移交一批罚没海生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包括砗磲及其制品、海龟壳、石珊瑚等,合计48件共52.398千克。 郭敏 摄
中新网南京1月10日电 (杭晨 董彦)10日,南京海关经与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协商,向江苏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移交一批罚没海生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包括砗磲及其制品、海龟壳、石珊瑚等,合计48件共52.398千克。
这批砗磲及其制品、海龟壳等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或附录II,为南京海关隶属金陵、镇江、张家港、连云港海关在机场旅检渠道及船员携带行李中查获。
10日,南京海关经与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协商,向江苏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移交一批罚没海生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包括砗磲及其制品、海龟壳、石珊瑚等,合计48件共52.398千克。 郭敏 摄
2016年5月间,“JINYI”轮船员王某等人在该船停靠菲律宾港口卸货期间,以现金及物品向当地人换购获取鳞砗磲制品5对。在明知所换购物品为国家禁止进境物品的情况下,王某仍将其藏匿于船上由其本人管理的船员值班餐厅内携带进境,在连云港海关登船检查时被当场查获。
经鉴定,上述制品为禁止进口的濒危动物制品,价值人民币2.4万元。目前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王某做出有罪判决,上述5对10件鳞砗磲制品被判没收。
在移交现场,一件海龟壳完好无损,引人注目。这是2016年5月,张家港海关工作人员例行检查停靠在张家港港务码头的马来西亚籍“海洋之星”轮船时发现的无主货物。
经鉴定,确定其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动物绿海龟壳。因当事人不明,张家港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发布公告后仍无人认领办理手续。海关依法对该物品予以收缴。
10日,南京海关经与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协商,向江苏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移交一批罚没海生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包括砗磲及其制品、海龟壳、石珊瑚等,合计48件共52.398千克。 郭敏 摄
近年来,南京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着力打击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违规进出境行为,并和林业、渔业等主管部门加强合作,建立长效配合机制。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南京海关及时将查获的相关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向主管部门移交。2015年至2018年,南京海关共移交罚没的象牙、小叶紫檀及其制品、穿山甲鳞片、笙珊瑚、豚鹿角等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近900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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