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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无证醉驾追尾身亡 一个事故后离开现场 谁来担责?

时间:2019-01-05 14:21 来源: 作者: 阅读:

  一个无证醉驾追尾身亡 一个事故后离开现场 这起致死车祸谁来担责? 终审法院:前车司机违章与后车醉驾司机死亡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改判无罪

  “车在路上开,祸从后面来”。刘某驾驶农用三轮车正常行驶时,被一辆摩托车追尾,醉酒的摩托车司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的刘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被控交通肇事罪,一审获刑一年三个月。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刘某的违章行为不是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曾某从后面碰撞刘某驾驶的车辆致当场死亡,刘某离开现场的行为与曾某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重大事故不是刘某的违章行为所引起的,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日前,广州中院终审改判刘某无罪。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2016年2月6日零时许,刘某驾驶无号牌农用自卸三轮汽车,沿355省道自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广州从化区城郊街新开村路段时,被曾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追尾碰撞,摩托车司机曾某在事故中死亡。经查,被害人曾某属于无证驾驶,且事故发生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6.4mg/100ml。2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

  “当时没有吃药,也没有喝酒,车上人员催促离开,所以没下车查看。”刘某称,此后为了取妻子落在花市的手机,其开着另一辆小型越野车搭着妻子路过事发路段,看见有救护车和交警到场,但没有停车。检方据此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2017年5月,一审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刘某上诉称,他在事故发生时听到车后有类似啤酒瓶打破的声音,但向后看并未发现什么,车上乘客也表示无异样。他是正常行驶,案发当晚没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也没有其他过失。

  刘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全部证据都是间接证据,不能证明刘某驾驶的三轮汽车与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了碰撞;即使发生了碰撞,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被害人深度醉酒和无证驾驶且没有保持跟前车的安全距离所致,被害人不仅是肇事者且构成危险驾驶,其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刘某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在事故发生后,其驾驶及离开现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及被害人的当场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刘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广州中院经审查全案的事实和证据认为,现场提取到了刘某三轮车尾灯灯罩碎片,以及根据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及照片,再加上刘某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足以证实两辆车确有发生碰撞。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和交通警情单,证实2016年2月6日00时10分许事故发生,00时15分20秒有群众报警,00时17分称被害人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可能已死亡,00时34分电话通知120,00时40分交警到场,00时44分120医生到场后证实被害人已死亡。根据司法鉴定结论,被害人曾某是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属于当场死亡。

  刘某在本案中驾驶车辆制动系、灯光系不合格,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当然也属于违章驾驶,被害人曾某追尾碰撞时,刘某正在同一车道同一方向正常行驶,其上述违章行为不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碰撞发生后,刘某在未真正确认是否发生了事故的情形下认为其应该没有责任,继续行驶离开了现场,因被害人系从后面碰撞刘某驾驶的车辆致当场死亡,因此刘某离开现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尽管上诉人刘某在本案中有实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也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但二者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重大事故不是上诉人刘某的违章行为所引起的,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广州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刘某无罪。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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