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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诉于正案二审 于正新证据称琼瑶隐瞒

时间:2022-07-17 10:3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娱乐最前沿 阅读:

  琼瑶诉于正《宫锁连城》剽窃 《梅花烙》脚本 一案一审判决琼瑶胜诉后,于正及四被告均提出上诉。昨日上午,该案二审在北京市高院开庭,庭审持续 了近一天时间,并未当庭宣判。此次开庭,于正方提交了刚从台湾地区 获得的新证据,证明早在上世纪90年代琼瑶便已将《梅花烙》着作权转让。

  于正方

  从台湾获得的新证据显示琼瑶不享有《梅花烙》着作权。

  昨日上午9时30分,8名署理 人代表于正等5位上诉人出席了庭审。于正和琼瑶两人依然没有现身法庭。

  法庭上,于正偏向 法庭提交了一份最新证据,并称该证据昨天下午4点半才从台湾地区 传真过来。但因需要遵照两岸证据的取得法度模范 ,所以还在通过海基会解决 相关手续。目前只能出示一份复印件。

  新证据是一份家当 函,内容为1992年《梅花烙》在台湾地区 的挂号 资料,显示《梅花烙》是怡人流传 股份有限公司挂号 注册的,琼瑶仅是《梅花烙》的着作人,而《梅花烙》的注册家当 已经移转到了怡人公司,因为台湾地区 的着作权是可以转让的。

  于正一方称,被上诉人琼瑶在一审时有意 隐瞒了此项重要事实。“台湾的着作权法是允许着作权买断的,琼瑶对《梅花烙》的权利已全部转出,琼瑶有意 隐瞒了这一情况,一审法院也未审查,因此造成错判。”

  琼瑶方

  已过证据提交时间新证据正当 性存疑

  由于上诉人数较多,8名署理 人论述 了约两个小时。

  于正方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历程 中混淆 了着作权掩护 的是作品的表示 形式不掩护 作品内容的基滥觞基本 理,判决在内容和形式的比较 中没有任何司法 引述,只是法官自己的推断,一审法院把受众的感触感染 度算作 了判断剽窃 的主要依据。

  琼瑶方署理 人进行了统一答辩。对于新证据,琼瑶一方并不认可。“上诉方提交的新证据来自台湾,其正当 性存疑。必须 通过海基会、海协会,确定真实有效后能力 用于法庭庭审。”琼瑶方还认为,在法庭开庭前才提交新证据,已经由 了法庭规定 的证据提交时间,也就是3月25日。

  此外,在此案一审阶段,怡人流传 公司已出具证据证实,《梅花烙》脚本 由琼瑶创作完成,享有脚本 全部着作权。

  比武

  琼瑶方:于正迷恋琼瑶剧 侵权不是巧合

  于正方:喜欢琼瑶不克不及 证明剽窃 行为

  在二审阶段,琼瑶方也向法庭提出了两份新证据。

  新证据是两份公证书。第一份证据是博客,揭橥 于2006年11月7日,博文的题目是《美人如花得云端》,注解 于正十分喜爱琼瑶的作品《梅花烙》,主人公及作品的故事情节早已深入其心。第二份证据是于正在2007年3月29日揭橥 的《两个时代一种美丽》的文章,注解 “于正说一度迷恋琼瑶剧,特别是《梅花烙》。《梅花烙》的用于其日后编写脚本 ,进行侵权、改编绝弗成 能是由于巧合和误伤。”

  对此,于正方署理 人表示 ,该证据是许多 年前在网上就有的,“可以证明于正喜欢琼瑶先生 ,喜欢琼瑶先生 的作品,仅此罢了 。只要喜爱就一定是剽窃 了以前的前辈作家的作品吗?这两份证据不克不及 证明任何所谓的剽窃 行为,包孕里面的文字,于正也讲以后要拍一个清装戏。”

  回首

  于正及4被告一审被判赔500万

  2014年5月,琼瑶将于正及多家影视公司在内的《宫锁连城》制片方告上了法庭。

  琼瑶称,其在1992年至1993年间创作完成了文学作品《梅花烙》,并完整、自力 享有该作品的着作权。而《宫锁连城》的电视剧和脚本 几乎完整套用了《梅花烙》小说和脚本 的核心 情节与故事脉络,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摄制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力 伤害,故诉至法院,哀求判令被告急速 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原告赔礼报歉 并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20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所涉及的《梅花烙》作品,岂论 是脚本 、小说照样 电视剧,都不属于既定事实,故事内容都是创作人虚构出来的。《宫锁连城》剧情桥段过多地“借鉴”了《梅花烙》,属于侵权剽窃 。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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